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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小区供水抄表到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居民小区生活给水设施管理,改善供水水质,提高供水服务质量,解决历史遗留的供水“中间层”问题,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深圳市居民小区供水抄表到户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要求,提高居民小区生活给水设施管理上的水准,改善供水水质和供水服务质量,完全解决历史遗留的供水“中间层”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及原特区外社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有关政策的规定,对我市居民小区供水抄表到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结合我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和原特区外社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以下统称“两工程”)的实施,继续推进多层建筑居民小区抄表到户工作的同时,启动高层建筑居民小区抄表到户工作。“十三五”期间,全市供水企业至少完成50万居民用户的抄表到户工作,抄表总量增加到160万块。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小区内生活给水系统符合抄表到户基础条件要求的居民小区的抄表到户工作。
居民小区是指城市居民居住小区和原农村城市化社区,包括多层建筑居民小区和高层建筑居民小区。
抄表到户是指供水企业直接抄录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机构抄录居民小区总水表及总水表之后独立产权单元的用户水表和公共用水水表,并由供水企业直接向用户收取水费。
居民小区生活给水系统符合或经整改后符合以下基础条件的,可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
1.系统布局合理,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管材,用户水表前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状况良好,小区内管网漏损符合《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判标准》(CJJ92-2002),不超过总水表计量水量的5%。(管网漏损=总表计量水量-分表计量水量之和-未装表计量的公共用水水量)
3.二次供水设施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管理规范,每半年至少组织专业机构对水池水箱进行清理洗涤消毒一次,并取得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5.用户水表原则上出户并相对集中安装,有足够的空间供抄录、维修和更换水表。新建居民小区总水表之后所有公共用水均应当装表计量。
现有居民小区抄表到户工作按照“提交申请—现场踏勘—签订合同—结清水费—抄表收费”的步骤办理。
实施了“两工程”的居民小区必须移交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经供水企业参与工程验收并验收合格后,不需提交申请和现场踏勘,立即进入签订合同环节。
未实施“两工程”但小区内生活给水系统基本符合基础条件的居民小区,可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原抄表收费机构对所在地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与现场一致的小区给水系统竣工图纸、用户水表近一年用水量抄表资料、小区内公共用水点(指室外消防栓、公用水龙头、绿化浇洒喷嘴等)的分布及装表计量情况等资料。
供水企业收齐资料并审核后,对申请小区的生活给水系统来进行现场踏勘。经踏勘符合基础条件的居民小区,由供水企业对小区内用户水表和公共用水水表进行计量检定、更新或补装,相关联的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经踏勘不符合基础条件的居民小区,但其整改项目属于“两工程”改造内容的,可向区水务主管部门申请“两工程”排期,由区水务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要求有计划地组织改造,改造资金主要由市、区政府和供水企业承担;整改项目不属于“两工程”改造内容的,需由产权人投资组织整改。
在约定的集中时间段内,全体用户(含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统一与供水企业签订供用水合同。其中:
用户用水:按国土部门出示的产权单元的证明文件,由业主与供水企业签订供用水合同。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房屋,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后约定水费承担主体,并由约定的承担主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用水合同;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全体业主承担。没有国土部门出示的产权证明文件的,需提供由街道办或街道办以上政府、或其土地监察部门出具的同意供水的证明材料。
业主在独立产权单元内部自行分隔空间安装的计量水表,暂不纳入此次抄表到户范围。
公共用水:指小区内为清洁卫生、绿化浇洒、水景观、消防、公用水龙头、水池水箱清洗消毒及其它公共用途而有效使用的自来水。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后约定公共用水水费的承担主体,并由约定的承担主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用水合同;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全体业主承担。
抄表到户前,居民小区内的水费欠费或纠纷,由原抄表收费机构与用户结清或处理完结。
居民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与供水企业签订供用水合同后,由供水企业统一抄表到户。抄表到户前原抄表收费机构应当继续做好居民小区内供水管理工作。
抄表:抄表到户后,供水企业可自行抄录注册水表(指供用水合同对应的水表)读数,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机构抄录注册水表读数。供水企业委托抄表应当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供水企业对被委托机构的抄表行为、抄表及时率和准确率负责。
收费:抄表到户后,供水企业应当按注册水表读数直接向用户收取水费,并为用户更好的提供水费票据或电子账单。用户欠交水费的,须由供水企业依法依规并按照供水合同约定催收和采取停止供水措施,受委托抄表的机构不得擅自停水。抄表到户后,未签订供用水合同的业主如发生拖欠水费,供水企业可依法依规催收和采取停止供水措施,待其结清水费并与供水企业签订供用水合同后,供水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水。
为防止新的供水“中间层”不断产生,新建居民小区给水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当直接移交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新建居民小区指本实施意见出台之后建筑设计企业组织给水系统竣工验收的居民小区。
新建居民小区给水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深圳市优质饮用水作业规程》。供水企业作为供水设施的接管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新建居民小区给水系统的设计的具体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其竣工验收应当有供水企业参加。
新建居民小区给水系统经供水公司参与验收、验收合格且符合基础条件的,由建筑设计企业向供水企业提出抄表到户申请,同时提供给水系统验收资料,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验收不合格或不符合基础条件要求的,由建筑设计企业负责整改,整改资金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
抄表到户前,居民小区内供水设施由原抄表收费机构管理维护。抄表到户后,居民小区内用户水表及水表之前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依法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水压加压设施及消防设施不移交。具体如下:
(一)供水企业。负责注册水表的定期计量检定和更新,负责注册水表之前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承担小区管网漏损,负责具备生活给水功能的水池水箱的定期清洗消毒,相关联的费用计入水价成本由供水企业承担。
(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居民小区水压加压设施、消防给水系统、和公共用水点的日常管理维护,加压电费和相关联的费用计入物业管理费成本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水压加压设施、消防给水系统和公共用水点由产权人自行管理维护或委托其他机构管理维护,相关联的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抄表到户后,为确保用户安全用水,避免居民小区内水质二次污染,有效控制小区管网漏损,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用户。依法用水;定期查看水费票据或电子账单,清楚自己用水和交费情况;为供水企业抄表和维护更新行为提供便利。
(二)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水压加压设施、消防给水系统和公共用水点的管理,发现故障应当及时维修;加强水泵房和水池水箱整体的结构维护,保障环境清洁卫生和安全;为供水企业抄表和维护更新行为提供便利。
(三)供水企业。按时抄录水表,按用户水表读数收取水费,并为用户出具水费票据或电子账单;发现用户用水量较动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定期巡视小区内供水管网,发现故障及时维修;做好具备生活给水功能的水池水箱的浮球阀维护和“三孔”防护,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水池水箱清洗消毒,取得市水质检验测试中心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向小区用户更好的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一)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建设局拟定抄表到户政策,统筹全市抄表到户工作,协调抄表到户过程中典型问题,根据自身的需求完善相关政策。
(二)市住房建设局。协调合乎条件的居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会同业主主动申请抄表到户,并协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供水企业组织抄表到户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供水企业因抄表到户增加的人力成本、设施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小区内合理的管网漏损和水池水箱清洗消毒费用等成本费用,构建合理水价补偿机制,依法适时调整水价。
(四)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两工程”的实施并按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工程完工验收,协调辖区内抄表到户工作,结合辖区真实的情况可以出台必要的实施细则。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抄表到户有利于规范城市供水服务、有利于减轻物业服务企业和用户负担,是践行“三严三实”的具体行动。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大力推进抄表到户工作。供水企业要将抄表到户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加大投入,克服抄表到户过程中的困难和压力,确保“十三五”工作目标的完成。
(二)建立政策完善机制。此次抄表到户工作新增了高层居民小区抄表到户,可能遇到多层抄表到户工作中未出现的情况,为确保抄表到户工作顺利实施,维护抄表到户过程中正常供用水秩序,水务、发展改革和住房建设等主管部门要重视此项工作,对抄表到户工作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和群众反映较多的事项,要及时完善有关政策,出台必要的实施细则。